保安服务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国务院颁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0年又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进行了修订。《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安服务业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阶段。然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管工作的效能在于创新。在《条例》实施十余年后的今天,如何以《条例》为依据,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创新保安监管工作模式,成为摆在监管部门、保安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实践样本,探讨在《条例》框架下创新保安监管工作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动保安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核心要义与监管逻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涵盖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保安员的招录与管理、保安服务的规范、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依法准入、规范经营、严格监管、保障权益”四个维度。依法准入,即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核,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规范经营,即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遵守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监管,即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权益,即保安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利,其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构建的监管逻辑体现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三位一体的格局。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许可审批、日常检查、违法查处等;保安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制定服务规范和行业标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承担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这种监管逻辑既强调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又注重发挥市场和行业的力量,体现了现代治理的理念。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力量有限、监管手段单一、监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完全适应保安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条例》的框架下,积极探索保安监管工作的创新之路。
《条例》同时赋予了监管工作一定的弹性空间。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但并未限定培训的具体形式和频次,这为监管部门和企业创新培训模式留出了余地。又如,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未限定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这为探索“双随机一公开”、远程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供了可能。可以说,《条例》不仅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蕴含着鼓励创新的制度空间。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将其基本原则与时代发展、技术进步、行业需求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二、当前保安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尽管《条例》实施以来,我国保安服务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保安监管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监管工作仍面临不少挑战。首先是监管力量与监管对象不匹配的矛盾。以广东省为例,全省保安服务公司超过800家,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数以万计,保安从业人员近百万人,而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负责保安监管的警力总共不过数百人,人均监管服务公司和人员数量严重超负荷。这种“小马拉大车”的格局,导致日常监督检查难以全覆盖、深覆盖,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其次是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传统的保安监管主要依靠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年审考核等方式,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信息获取不及时等弊端。一些保安服务公司在许可证申领、保安员招录、服务合同备案等环节弄虚作假,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同时,随着保安服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保安服务价格战、恶性竞争、低价中标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司为压缩成本,克扣保安员工资、减少培训投入、逃避社会保险责任,既损害了保安员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服务质量和社会稳定,而传统监管手段对此类问题缺乏有效制约。
再次是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健全。《条例》虽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屡查屡犯。信用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方式,能够通过信息公示、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但目前保安服务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还不完善,信用监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此外,保安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保安员法律意识淡薄、服务态度生硬、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甚至治安案件时有发生,而针对保安员的监管和教育培训体系也亟待加强。
最后是区域监管协同不够。保安服务具有跨区域作业的特点,尤其是大型活动安保、异地驻点服务等,常常涉及多个地区的监管协作。但目前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机制还不顺畅,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的问题。例如,一家注册地在广州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深圳承接业务,如果深圳公安机关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需要将线索移送广州公安机关处理,流程繁琐、周期较长,影响了监管实效。
面对上述挑战,不能简单寄望于增加监管人员编制,而必须在创新监管模式上下功夫。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扎根广东、辐射全国的保安服务企业,近年来在配合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破解监管难题提供了实践样本。
三、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概况及其在监管创新中的定位
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总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是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具有一级资质的保安服务企业。公司现有员工3800余人,其中管理人员120人,中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持证人员560人,服务客户涵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200余家。成立十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回馈社会”的理念,先后荣获“广东省先进保安服务公司”“广州市保安行业突出贡献单位”等多项荣誉,2021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得安公司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中国保安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缩影。公司创立之初,正值《条例》实施不久,保安服务市场刚刚向民营资本开放。董事长李得安回忆起创业时的情景:“那时候很多客户对民营保安公司不信任,觉得还是公安办的保安公司可靠。我们深知,要在市场上立足,必须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而规范管理的基础就是严格遵守《条例》。”从第一天起,得安公司就把依法合规作为企业生命线,所有保安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服务合同必须备案、所有培训必须达到规定学时。这种对《条例》的敬畏和践行,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了口碑和信誉。
得安公司不仅是《条例》的模范遵守者,更是保安监管创新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2015年,广州市公安局试点推行保安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得安公司主动请缨成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投入30多万元升级公司内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安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2018年,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开展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得安公司凭借规范经营和良好业绩获评AAA级信用企业,在招投标、许可证延续等方面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2020年,《条例》修订后进一步简化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审批程序,得安公司抓住机遇拓展业务范围,成立了押运分公司和安防技术分公司,实现了从传统人防向人技结合、综合安保的转型升级。
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得安公司逐步形成了“监管主动对接、数据主动共享、问题主动整改”的“三主动”理念。公司主动对接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监管标准内化为企业管理制度;主动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保安员信息、服务合同、培训记录等关键数据的实时上传;主动对照监管通报和行业标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这种“主动监管”的做法,不仅降低了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也提升了企业的自我管理能力,形成了监管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保安管理科负责人评价说:“得安公司是我们最放心的企业之一。他们不仅自己做得规范,还经常给我们提建设性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监管工作。”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基础和理念,得安公司成为本文研究保安监管创新的理想样本。从得安公司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以《条例》为依据的监管创新,不是对法规的突破,而是对法规精神的深化和落实方式的优化;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努力,而是监管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的协同共治;不是简单地运用新技术,而是技术与制度、技术与文化的深度融合。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得安公司在创新保安监管工作方面的探索与成效。
四、以《条例》为依据,创新保安监管工作的实践路径——基于得安公司的探索
(一)创新许可备案管理,推行“互联网+审批”模式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传统的审批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由公安机关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周期较长、效率不高。得安公司配合广州市公安局探索建立了“互联网+审批”模式,将保安服务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事平台。申请人通过平台提交电子材料,公安机关在线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通过视频连线或委托属地派出所进行,审批时限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得安公司在2019年申请增加武装押运经营范围时,就是通过这种模式快速完成了审批,为公司及时拿下某银行押运项目赢得了时间。
在保安员证核发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过去申领保安员证需要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名、考试、领证,环节多、耗时长,很多潜在从业者因此望而却步。得安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合作开发了“保安员证在线考试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司培训点的计算机终端进行在线报名、在线考试,考试成绩实时上传,审核通过后电子保安员证即时生成,实体证邮寄送达。这一创新将保安员证的获取周期从平均15天缩短到3天以内,大大降低了从业门槛,也为公司快速补充合格保安员提供了便利。2022年,该系统在广州市全面推广,当年全市保安员持证率提升了18个百分点。
(二)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构建“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双轮驱动机制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法定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固守这些方式。得安公司配合监管部门探索建立了非现场监管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远程感知、数据说话、预警在先”。具体做法包括:一是为保安员配发智能电子工牌,工牌内置GPS定位和紧急报警功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平台查看保安员在岗情况、巡逻轨迹,是否脱岗、串岗一目了然;二是在重点服务区域安装智能巡检点,保安员须按时打卡并上传现场照片或短视频,系统自动比对时间、位置和影像信息,发现异常即时预警;三是建立保安员电子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奖惩情况、客户评价等,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调阅,实现对保安员全职业生涯的跟踪管理。
这些非现场监管手段的有效运用,大大提高了监管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广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深有感触:“以前检查一个公司,派两个人去半天,最多看个大概。现在坐在办公室打开平台,得安公司几百个在岗保安员的情况一目了然,有问题系统会自动弹窗提示,我们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公司核查整改。”据统计,采用非现场监管后,公安机关对得安公司的年度检查频次从原来的4次减少到2次,但发现问题的数量反而增加了35%,而且问题发现的时间从原来的事后检查变为事中预警,整改的及时性大大提升。
在信用监管方面,得安公司积极参与广东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保安服务公司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评价指标包括基础管理、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加减分项等五大类32个小项。得安公司内部建立了对应的信用自评机制,每月对照指标进行自查,对扣分项立即整改。公司还主动向信用评价平台报送数据,包括合同履约情况、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保安员参保记录等,确保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信用等级高,得安公司在招投标中获得了加分,在银行保函、保险费率等方面也享受到了优惠,形成了“信用越好、发展越快”的良性循环。
(三)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理论实操并重”的培训模式
《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保安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但培训的质量如何保障、培训的效果如何检验,一直是监管的难点。得安公司投入200多万元建设了“得安云学堂”在线培训平台,涵盖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急救技能、礼仪规范、反恐防暴等12个模块200余门课程,所有课程都制作成短视频和交互式课件,方便保安员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平台还具备在线考试功能,每个模块学习完毕后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学分。公司规定,保安员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在线学习和20学时的线下实操培训,培训记录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作为年度考核和证件延续的依据。
为了检验培训的实际效果,得安公司还引入了第三方考核机制。每季度,公司邀请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红十字会等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保安员进行随机抽考,抽考结果与班组长绩效挂钩。对于连续两次抽考不合格的保安员,暂停上岗资格,进行脱产培训直至合格。这种严格的培训考核机制,使得安公司保安员的业务素质显著提升。2022年,公司保安员在客户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反恐演练中表现突出,有11名保安员被客户单位评为“优秀安全协管员”。更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4月,得安公司驻某大型商场的保安员王磊,在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人员正在撬盗电动车,他运用培训中学到的盘查技巧和安全控制方法,成功将嫌疑人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整个过程规范专业,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和意外。事后,公安机关专门发来表扬信,称赞王磊“展现了保安员的专业素养”。
监管部门通过得安云学堂的后台数据,可以实时掌握公司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保安员的学习进度和考试成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这种“企业自主培训+监管线上监督+第三方随机抽考”的模式,既压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又提高了监管效率,还保证了培训质量,实现了多赢。
(四)创新权益保障机制,构建“监管+保险+关爱”三位一体的保安员权益保护体系
《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包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劳动保护、因工伤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然而在现实中,部分保安服务公司为降低人力成本,不为保安员缴纳社保、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支付加班费,侵害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得安公司从成立之初就坚持依法为所有保安员足额缴纳社保,并额外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实现了“五险+两商险”的全覆盖。公司还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每年由工会代表保安员与管理层就工资增长幅度进行协商,近三年保安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8.5%。
为了从监管层面推动更多企业重视保安员权益,得安公司积极向监管部门建言献策。2021年,在广东省公安厅修订《广东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时,得安公司建议将“保安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率”“保安员满意度”等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权重不低于15%。这一建议被采纳后,很多保安服务公司迫于信用评级压力,开始重视保安员权益保障工作。据广东省公安厅统计,2022年全省保安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同比提高了12个百分点,劳动保护用品配备达标率提高了9个百分点。
得安公司还探索建立了“保安员关爱基金”,资金来源为公司利润的1%和员工自愿捐款,用于救助因工伤、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保安员及其家庭。基金成立以来,累计救助困难保安员37人,发放救助金68万余元。2022年,公司保安员刘志强在制止一起持刀行凶事件时被刺伤,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关爱基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安排专人照顾其家人。刘志强康复后说:“公司把我们当家人,我们愿意为公司拼命。”这种深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正是得安公司队伍稳定的秘诀所在。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得安公司保安员的年流失率仅为12%,远低于行业35%的平均水平,而稳定的队伍又带来了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五)创新跨区域监管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的区域联动机制
随着保安服务市场的开放,跨区域经营日益普遍。得安公司的业务不仅覆盖广东省内21个地市,还拓展到了湖南、广西、福建等周边省份。跨区域监管协作不畅,一直是困扰监管部门和企业的问题。得安公司主动配合广东省公安厅,与周边省份公安机关探索建立了泛珠三角地区保安监管协作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信息互通,建立跨省保安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一个省份备案的信息其他省份可以查询调用,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二是资质互认,在一省份取得的保安员证、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在其他协作省份得到认可;三是执法互助,对跨区域违法线索实行首接负责制和协查通报制,一地发现、多地协查、联合处置。
2022年,得安公司湖南分公司在长沙市承接了一个大型活动安保项目,需要从广东总部临时抽调200名保安员支援。按照过去的做法,这些保安员需要在湖南重新备案,耗时至少一周。借助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广东省公安厅将200名保安员的资质信息通过共享平台推送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审核后直接确认资质,两天之内就完成了备案,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区域监管协作的价值,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在执法互助方面,2023年初,得安公司发现一家未在广东备案的外省保安服务公司在东莞非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立即向广东省公安厅报告。广东省公安厅通过协作机制将线索通报给该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核查,查实该公司存在跨区域经营未备案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警告并罚款的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从线索发现到处罚执行完毕,仅用了10天时间,而过去走传统的协查函件流程至少需要一个月。这种高效的执法协作,有力打击了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五、创新成效与经验启示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以《条例》为依据创新保安监管工作在得安公司身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从监管角度看,广州市公安机关对得安公司的监管效率提升了约40%,监管成本下降了约25%,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率较全市平均水平低70%。从企业角度看,得安公司依托监管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营业收入从2015年的3200万元增长到2022年的1.8亿元,年均增长28%;客户续约率达到95%,客户满意度连续五年保持在96%以上。从行业角度看,得安公司的做法在广东省保安行业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先后有60多家保安服务公司借鉴其经验改进内部管理,推动了全行业规范水平的提升。从社会效益看,得安公司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预防灾害事故、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共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扑灭初期火灾17起,救助走失老人和儿童42人,收到锦旗和感谢信110余件。
总结得安公司与监管部门协同创新的经验,可以提炼出以下启示:
第一,创新必须在《条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条例》是保安监管工作的根本依据,任何创新都不能与之相悖。得安公司的所有探索,无论是“互联网+审批”还是非现场监管,都没有改变《条例》确立的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原则,只是对实现这些原则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优化。这提醒我们,创新与守法不是对立的,守法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是更好守法的途径。
第二,创新需要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良性互动。传统的监管理念往往将企业视为被动接受监管的对象,但得安公司的实践证明,企业完全可以成为监管创新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监管部门应当转变观念,鼓励企业提出创新建议,对企业的探索给予包容和支持;企业也应当主动对接监管要求,把监管标准内化为管理规范,以诚信赢得信任。这种“亲”“清”的政企关系,是监管创新的重要保障。
第三,技术创新是监管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得安公司的一系列创新做法,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电子工牌、在线培训平台、信用评价系统、区域信息共享平台等,都是技术赋能监管的生动体现。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保安服务企业也应当积极拥抱新技术,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合规能力。
第四,信用监管是破解监管力量不足问题的有效抓手。得安公司的案例表明,信用评价机制可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监管部门应当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奖惩措施和信用修复制度,让信用成为保安市场的“硬通货”。
第五,保障保安员权益与提升服务质量是互为因果的。得安公司高度重视保安员权益保障,换来了保安员的高度忠诚和工作热情,进而提升了服务质量,赢得了客户认可,实现了企业效益增长,又为更好地保障保安员权益提供了物质基础。这种良性循环揭示了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人是最核心的资产,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未来。监管工作应当把保安员权益保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信用评价、执法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到位。
六、深化保安监管创新的思考与建议
尽管以《条例》为依据的保安监管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对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照保安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结合得安公司的实践和行业发展大势,提出以下深化创新的建议:
第一,加快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和标准。《条例》本身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配套规章和标准来细化。建议公安部加快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许可审批的具体流程、监督检查的操作规范、信用评价的实施办法等。同时,针对人防、技防、押运、大型活动安保等不同业务类型,制定差异化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
第二,推进全国统一的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各地保安监管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系统不兼容、数据不共享的问题依然突出。建议由公安部统一规划和建设全国保安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保安服务公司信息、保安员信息、许可证信息、信用信息、违法违规记录等的全国联网查询和跨区域共享。得安公司在跨区域经营中遇到的重复备案、资质互认不畅等问题,将随着全国统一平台的建设而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在现有信用评价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实施规范。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招投标、金融信贷等挂钩,真正实现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服务;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给企业改正错误、重建信用的机会。
第四,推动保安监管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度融合。保安队伍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辅助力量,保安监管工作应当主动融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议建立公安机关派出所与辖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联动机制,将保安巡逻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发挥保安员“前哨”作用。得安公司驻点保安员在协助抓获嫌疑人、发现安全隐患、参与应急处突等方面的成功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种融合的价值。
第五,加强保安监管队伍建设。监管创新的成效最终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齐配强保安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同时,建立健全保安监管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监管人员主动作为、勇于创新。
第六,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创新中的作用。保安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应当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培训教育、信用评价、纠纷调解等方面的职能定位,赋予其更多实质性职能。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得安同时担任广东省保安协会副会长,他深有感触地说:“行业协会如果真正发挥作用,很多监管难题都能找到解决思路。比如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单靠政府执法很难根治,但如果行业协会制定服务成本指引,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单位共同遵守,效果就会好很多。”
第七,探索保安服务行业责任保险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但这只是最低要求。建议借鉴建筑、旅游等行业的做法,探索建立保安服务行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必须购买公众责任险或职业责任保险,以便在保安员履职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这既是对社会公众的保护,也是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身风险的有效分散。得安公司已经在这方面先行一步,购买了保额10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客户对此高度认可。
第八,推动保安监管法治文化培育。监管的最高境界是无需监管。当法治精神、规范意识内化为行业文化和企业自觉,监管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应当通过持续的宣传、培训、典型选树等方式,在全行业培育尊崇《条例》、敬畏法律、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法治文化。得安公司的经验表明,当企业真正把《条例》作为经营管理的“宪法”,把依法合规作为核心竞争力,监管就不再是外在的压力,而是内在的需求。
结语
以《条例》为依据,创新保安监管工作,是推进保安服务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实践探索充分证明,监管创新不仅不会削弱监管权威,反而会提升监管效能;不仅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反而会助力企业发展。这是一条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监管与发展相互促进的正向循环之路。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保安监管工作既面临挑战,也充满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力保障下,在各级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保安监管工作一定能够迈上新台阶,保安服务行业一定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正如广东得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墙上的那句标语所说:“以法为据,以新为路,以安为本。”这不仅是得安公司的信念,也应当成为整个保安监管和保安服务行业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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